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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徐超申请执行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温安平、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996号申请执行人:徐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温安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温安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宋霞,女,汉族,住址同上。徐超申请执行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温安平、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温安平、宋霞给付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和财产保全费费9820元、执行费574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温安平、宋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洁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