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商初字第00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天腾氨纶纱有限公司与常州永立恒业织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天腾氨纶纱有限公司,常州永立恒业织布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商初字第00341-2号原告张家港市天腾氨纶纱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福民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玉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永立恒业织布厂,住所地湖塘镇马家巷村。投资人缪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天腾氨纶纱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永立恒业织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天腾氨纶纱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天腾氨纶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天腾氨纶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2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92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天腾氨纶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