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志军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869号罪犯胡志军,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市璧山县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璧法刑初字第00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志军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4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胡志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志军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