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连有与李贤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连有,李贤英,雷有珍,黄明军,満桂英,倪启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有,男,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花桥镇新街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45********。委托代理人卿小茹,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贤英,女,193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花桥镇车坪村新街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3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有珍,女,195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花桥镇车坪村新街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5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明军,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花桥镇车坪村新街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満桂英,女,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花桥镇怀化磷矿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5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启满,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花桥镇车坪村新街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53********。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毅,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连有与被上诉人李贤英、雷有珍、黄明军、满桂英、倪启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连有及其委托代理人卿小茹,被上诉人李贤英、雷有珍、黄明军、满桂英、倪启满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已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王连有、李贤英非花桥镇车坪村新街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王连有、李贤英等人又分别与中方县花桥镇车坪村村集体,中方县花桥镇车坪村新街组组集体承包所争议的原怀化市肉食水产公司花桥食品站占用的土地(原建猪栏用地,后经流转又变更为建市场肉摊用地),该争议的土地是中方县花桥镇车坪村村集体所有还是中方县花桥镇车坪村新街组组集体所有权属尚未查明,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此外,中方县花桥镇车坪村在本案中对争议的土地是否存在争也未查清,应将中方县花桥镇车坪村委会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因此,一审遗漏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王连有。审判长 杨 荣审判员 李东恒审判员 王文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