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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哈尔滨市阿城区岩松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因补查证据,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开始建设经营哈尔滨岩松石材有限公司,后李某甲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超占林地。2011年11月16日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对哈尔滨岩松石材有限公司超占林地9亩进行处罚。经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哈尔滨市阿城区岩松采石有限公司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为39.79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土壤及植被破坏程度严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公证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范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林业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5、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开始建设经营哈尔滨岩松石材有限公司。后李某甲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超占林地。2011年11月16日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对哈尔滨岩松石材有限公司超占林地9亩进行处罚。经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哈尔滨市阿城区岩松采石有限公司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为39.79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土壤及植被破坏程度严重。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6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审理期间,李某甲与阿城区小岭林场、郭广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小岭林场经济损失1055873.2元,赔偿郭广运经济损失170000元,小岭林场、郭广运分别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6月4日14时02分,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称自己的哈尔滨市岩松石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超过了10亩。2014年6月27日,李某甲被取保候审。2、证人范某某证言:我是郭广运的亲属,2014年5月份,我发现郭广运的个人所有的林地被侵占了,经鉴定具体亩数是3.7亩,林地上的树也被毁了,林地也被毁了。3、证人徐某某证言:我是小岭林场副场长,哈尔滨岩松石材有限公司有审批手续,该公司侵占了小岭林场国有施业班46林班5小班、6小班、8小班、9小班、10小班的部分林地,对于鉴定我们林场没有异议,岩松石材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由李某甲负责。4、证人李某乙证言:我是岩松石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原是我父亲李某甲2011年建立的,2012年8月变更为我的名字,石场的全面工作都由我父亲负责。5、证人刘某某证言:哈尔滨岩松石材有限公司是我和我爱人李某甲2011年年初开设的,2012年8月份更名为我儿子的名,石场的全面工作都由我爱人李某甲负责,雇佣的两名场长殷某某负责生产、赵某某负责后勤,所有的林地手续都是李某甲负责办理的。6、证人殷某某证言:我是岩松石材有限公司的生产场长,是李某甲雇的我,石场是2011年春季建的,8月份左右开始生产的,没有地方放石料,所以超占了林地放石料,超占林地是李某甲决定的,李某甲指挥的,是用炮药崩的,在生产过程中我们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剥离了大约8亩地左右的土毛子,是由李某甲决定让剥离的,剥离的面积是超占的其中一小部分是个人郭广运的,其他的都是小岭林场国有林地的,剥离的司机是姜某某。石场的主要工作都是由李某甲负责,李某乙不去石场,不参与石场的生产。7、证人赵某某证言:我是哈尔滨岩松石材有限公司的后勤场长,负责管理后勤、钩机、铲车,我是2012年10月份到石场工作的,石场的全面工作由李某甲负责,殷某某负责生产,我到石场后,石场没有超占过林地。8、证人颜某某证言:我在李某甲的石场打工,负责看守料场,打扫卫生,石场的日常工作都是由李某甲负责管理的,殷场长和赵场长负责生产和后勤,我知道石场超占林地,但具体面积不清楚。9、证人姜某某证言:我在李某甲的石场开沟机,石场日常工作由李某甲负责,我只负责抠料和装车,开钩机时毁坏过林地,生产放炮时剥离过土毛,我的这些工作都是李某甲安排的。10、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我是哈尔滨岩松石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8月1日变更为我儿子李某乙名下,但实际还是我负责全面工作,我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超占林地了,我受过处罚,林业部门对我石场进行测量,处罚了9亩,罚款66033元。我对鉴定无异议,我已与林场和个人都达成和解了,赔偿了他们的经济损失。11、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佳林司所(2014)林技鉴字40号补鉴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哈尔滨市阿城区岩松采石涌现公司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为39.79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土壤及植被毁坏程度严重。12、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佳林司所(2015)林鉴字第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哈尔滨岩松石材有限公司占用阿城区小岭林场国有林地、林木应补偿的总价值为1030873.2元整。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公证书、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庭审中供认犯罪,小岭林场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得到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建光审判员  何静波审判员  魏景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黎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