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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思普电子有限公司、叶优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思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51号申请人:东莞市思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叶优福,总经理。申请人东莞市思普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限届满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224566374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6日,到期日为2015年7月16日,付款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玖万陆仟陆佰元整,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市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思普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美均代理审判员  魏春娜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