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思普电子有限公司、叶优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思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51号申请人:东莞市思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叶优福,总经理。申请人东莞市思普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限届满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224566374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6日,到期日为2015年7月16日,付款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玖万陆仟陆佰元整,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市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思普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美均代理审判员 魏春娜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