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东莞宏发鞋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华尔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宏发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宏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强。委托代理人:叶国强,东莞宏发鞋材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红霞,东莞宏发鞋材有限公司专员。被执行人:东莞市华尔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宏业工业区宏业八路裕华街7号B栋厂房。法定代表人:潘久伟被执行人: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银星工业区埔星西路。法定代表人:蔡都被执行人:蔡昌义。申请执行人东莞宏发鞋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5)D498号裁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华尔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华尔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位于东莞市塘厦镇、东莞市清溪镇,均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5)D498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赵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劲锋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