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彝族。被告鄢某甲,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7月11日生育一女,2014年3月27日原告尚在哺乳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造成原告头部外伤,被告也没有支付任何医药费,原、被告实际分居两年,现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可不承担任何费用。被告鄢某甲辩称,被告与原告结婚后就外出打工找钱,2013年孩子出生后,被告回家几天又出去打工,生孩子前被告给原告拿了5000元,孩子生后又给了2000元,之后,每月给1000元,2014年3月因被告不让我带孩子回重庆给我父母看,为此发生争吵致打架。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要离婚,孩子就应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鄢某甲于2013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外出打工,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鄢某乙。2014年3月原、被告在处理孩子等家庭琐事时发生争吵、打架致夫妻关系不睦,之后,被告离家至今。现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对家庭不负责任,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辩称原、被告发生纠纷起因是原告不让孩子回重庆看被告的父母,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已见,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云南省红河洲滇南中心医院出院记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近年来,双方在处理家庭琐事时虽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称原、被告已分居两年,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原、被告的孩子尚小,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调整心态,夫妻之间多沟通,相互关心,相互理解,是能改善夫妻关系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