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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肖平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73号罪犯肖平。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4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肖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9927.3元,并与同案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肖平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0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0年10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肖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肖平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肖平在执行期间,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