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罗文泽、张其民与张其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078号原告罗文泽。原告张其民被告张其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泽、张其民与被告张其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其红外出,住址不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亦不能确定,且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致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文泽、张其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生林审 判 员 王劲辉人民陪审员 赵继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甘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