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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罗文泽、张其民与张其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078号原告罗文泽。原告张其民被告张其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泽、张其民与被告张其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其红外出,住址不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亦不能确定,且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致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文泽、张其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生林审 判 员  王劲辉人民陪审员  赵继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甘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