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7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喜荣与被执行人吴堡县岔上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荣,吴堡县岔上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784-2号申请执行人张喜荣被执行人吴堡县岔上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子峰申请执行人张喜荣与被执行人吴堡县岔上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喜荣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71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吴堡县岔上镇人民政府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喜荣以双方已私下兑现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虎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