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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天津庞大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庞大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5171号原告天津庞大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京津公路东侧双江道南。法定代表人侯文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正。被告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庞大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庞大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庞大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庞大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