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德娟与广州市荔盈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德娟,广州市荔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1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德娟,女,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代理人:陈孚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荔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理人:李燕华,职务: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德娟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荔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盈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德娟申请再审称:其从1998年6月10日到2013年3月31日一直在广州市荔湾区西村新市场担任保洁员工作,月薪1300元,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买社保;2003年6月广州市荔湾区西村新市场因体制改革转由其开办的广州市荔盈贸易有限公司西村新市场(以下简称荔盈西村新市场)经营,同时我与对方开办的荔盈西村新市场建立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不予确认,不支持我的诉讼请求错误。综上,李德娟请求依法予以再审。荔盈公司答辩称:李德娟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李德娟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德娟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首先,关于李德娟要求确认其与荔盈公司西村新市场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存续期间的问题,对此,一、二审法院均作出详尽的阐述,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在此不再重复论述。其次,关于李德娟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及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一、二审认定已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相符,本院亦予以支持。李德娟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李德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德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代理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兴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