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文然、刘忠双与被告贾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于文然。原告刘忠双。被告贾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然、刘忠双与被告贾彦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然、刘忠双于2015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贾彦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文然、刘忠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然、刘忠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文然、刘忠双承担。审 判 长  张国辉审 判 员  邵 杰人民陪审员  何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