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文然、刘忠双与被告贾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于文然。原告刘忠双。被告贾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然、刘忠双与被告贾彦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然、刘忠双于2015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贾彦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文然、刘忠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然、刘忠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文然、刘忠双承担。审 判 长 张国辉审 判 员 邵 杰人民陪审员 何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