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程新春与曾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春,曾孝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891号原告程新春。被告曾孝坤。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新春与被告曾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新春撤回对被告曾孝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计1840元,由原告程新��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蓝徐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