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宝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020号原告宝某某,女,1982年3月2日出生,回族。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4月3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宝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