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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宝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020号原告宝某某,女,1982年3月2日出生,回族。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4月3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宝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