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征支行与莱芜市富海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万涛果蔬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征支行,莱芜市富海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万涛果蔬有限公司,莱芜市盛利源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红森冷藏加工厂,孙洪海,王娟,张建涛,孙树萍,张春健,贾洪刚,李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1680号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征支行,住所地:莱芜市凤城东大街8号。主要负责人:王华,行长。被告:莱芜市富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梁王石村。法定代表人:孙洪海,总经理。被告:山东万涛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梁王石。法定代表人:张建涛,总经理。被告:莱芜市盛利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北留村。法定代表人:贾洪刚,总经理。被告:莱芜市莱城区红森冷藏加工厂,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梁王石村。法定代表人:孙洪海,总经理。被告:孙洪海,汉。被告:王娟,汉。被告:张建涛,汉。被告:孙树萍,汉。被告:张春健,汉。被告:贾洪刚,汉。被告:李芹,汉。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300万元等同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来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