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廊坊龙河经济开发区普照营村村民委员会与陈海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龙河经济开发区普照营村村民委员会,陈海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524号原告廊坊龙河经济开发区普照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郑兰旺,该村主管政务。委托代理人杨升普,该村法律顾问。被告陈海占。原告廊坊龙河经济开发区普照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海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龙河经济开发区普照营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杨升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海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5年1月下旬我村村民就发现有不明车辆往村内沟渠倾倒泥浆污水。同年2月6日晚村民又发现两辆车牌号分别是京G×××××和京G×××××的汽车往村内沟渠倾倒泥浆。村领导闻讯后立即报警并赶赴现场,这时被告也来到现场,当着赶来的派出所干警和现场围观的村民说这是他承包的活,泥浆是他让倒的。现该沟渠东半部大约二十余米宽,二百多米长已被泥浆和污水填塞。夏季汛期雨水已无法从该渠排走,给附近村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倾倒在村内沟渠内的泥浆清除,清除危险,排除妨害,将该沟渠恢复原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晚,普照营村村民张某、熊某等人反映,发现有京G×××××和京G×××××两辆倒垃圾汽车向村内沟渠倾倒泥浆,后有部分村民出面阻止并扣留上述两辆车,同时报警。但两辆车在夜间凌晨2-3点被人开走,开走车的人原告不清楚。庭审中原告陈述,京G×××××和京G×××××两辆车车主、司机是谁、车内泥浆从何而来,均不清楚。但在事发当晚有证人证实本案被告曾口头说过“是我让倒的”并出面协调。但证人讲后来被告又不承认了,只说是当时给人帮忙。本院认为,乱倒泥浆给村内沟渠排水带来隐患,侵权的主体应为实施倾倒的行为人以及所倒泥浆的所有者。本案中,被告本人没有倒泥浆,原告不清楚倒泥浆的人是谁,泥浆的来源也不清楚,仅单凭事发后,被告出面时的口头说法,而无其它相关联的证据佐证,就直接起诉被告承担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廊坊龙河经济开发区普照营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廊坊龙河经济开发区普照营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