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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原告汪传凤与被告李迎清、李静、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传凤,李迎清,李静,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385号原告汪传凤,女,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祥国。被告李迎清,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静,女,1977年5月3日生,汉族。被告姚军,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原告汪传凤与被告李迎清、李静、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传凤的委托代理人耿祥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迎清、李静、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传凤诉称,其与被告李迎清、李静、姚军系朋友关系。因李迎清经营需要紫金周转,于2010年10月21日至2011年3月15日份三次向其借款合计240万元。其中40万元系李静提供担保,另200万元由被告姚军提供担保。后李迎清未归还借款。现要求判令李迎清归还借款240万元,并偿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李静对其中的4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姚军对其中的2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李迎清、李静、姚军均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1日,被告李迎清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汪传凤借款40万元,李迎清于当日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事实。被告李静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提供担保。2011年2月28日,李迎清又想汪传凤借款100万元,于当日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事实。被告姚军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提供担保。2011年3月15日,李迎清再次向汪传凤借款100万元,于当日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事实。姚军在该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再次提供担保。后李迎清未及时归还借款。汪传凤于2015年4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迎清归还借款,李静、姚军承担担保责任。因李迎清、李静、姚军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李迎清、李静、姚军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汪传凤与被告李迎清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李迎清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纠纷的责任。现汪传凤要求李迎清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静、姚军分别为李迎清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李静、姚军应分别在自己的保证范围内与李迎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迎清向汪传凤的借款未约定借款利率,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在汪传凤主张权利后,李迎清应支付汪传凤逾期还款的银行利息。汪传凤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过权利,故李迎清应自汪传凤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因李迎清、李静、姚军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李迎清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迎清归还原告汪传凤借款240万,并偿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二、被告李静对被告李迎清的上述债务中的40万元借款及相应的逾期付款的利息与李迎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军对李迎清的上述债务中的200万元借款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与李迎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6050元,由被告李迎清负担(该款已由汪传凤垫付,李迎清在返还上述借款时应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成 林人民陪审员  王春庆人民陪审员  周传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