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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繁峙县憨山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王保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繁峙县憨山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王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23号原告繁峙县憨山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繁峙县砂河镇抬头破村。法定代表人:吴和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彩文,男,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繁峙县砂河镇人,繁峙县憨山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乙炔分厂厂长。被告王保平,男,汉族,繁峙县岩头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繁峙县憨山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又找不到被告本人,故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繁峙县憨山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繁峙县憨山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6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全清审判员  陈崇恩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慧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