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鲁村镇。被告:任某。本院���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齐吉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