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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鲁村镇。被告:任某。本院���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齐吉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