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戴某某,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以欲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阿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