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丁振中诉被告杨威、陶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振中,杨威,陶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丁振中,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凌、宋乃涛,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威,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陶春艳,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振中诉被告杨威、陶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威、陶春艳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胡连英名下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威、陶春艳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胡连英名下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