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应望山、吕清洁与吕清洁、徐剑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339号原告:应望山。被告:吕清洁。被告:徐剑豪。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望山与被告吕清洁、徐剑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望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望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望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应望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