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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吴家寨子机砖厂与杨建峰、贾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子长县杨家园则镇吴家寨子机砖厂,杨建峰,贾海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子长县杨家园则镇吴家寨子机砖厂(以下简称吴家寨子机砖厂)。负责人白历杰,该机砖厂投资人。被告杨建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贾海兵,男,汉族,农民。原告吴家寨子机砖厂诉被告杨建峰、贾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家寨子机砖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家寨子机砖厂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寨子机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吴家寨子机砖厂承担。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