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宝初字第0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文环与被告张士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1788号原告郝某某,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某某乡某某村二组3862号。法定代理人郝某某,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某某市某某旗。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某某乡某某村二组38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付连成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人民陪审员  孟凡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