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在审理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且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就民事部分已调解,且已履行,曾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建海人民陪审员 闫梦瑜人民陪审员 李青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