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金福、郝福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金福,郝福琼,刘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580号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该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田金福,男,生于1977年5月21日,汉族,住平武县。被申请人郝福琼,女,生于1979年8月4日,汉族,住平武县。被申请人刘正平,男,生于1970年2月26日,汉族,住平武县。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2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田金福、郝福琼、刘正平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