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孟运莲与陶永方、陶荣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运莲,陶永方,陶荣麟,陶永华,陶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孟运莲。被执行人陶永方。被执行人陶荣麟。被执行人陶永华。被执行人陶永辉。关于申请执行人孟运莲与被执行人陶永方、陶荣麟、陶永华、陶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永方、陶荣麟、陶永华、陶永辉对马丽珍遗产有继承权,马丽珍名下有位于柳州市中山中路51号盛华财富时代大厦18-4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马丽珍名下位于柳州市中山中路51号盛华财富时代大厦18-4号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