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耿希泉与邓连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耿希泉,男,汉族。被执行人邓连锋(峰),男,汉族。耿希泉申请执行邓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40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连锋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翠苑小区综合楼1单元11层1112室有房屋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邓连锋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翠苑小区综合楼1单元11层1112室所有的房屋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