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西乡县。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宝法家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准予杨某与李某甲离婚,婚生女李蕾由杨某抚养,李某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用1500元至李蕾满十八周岁之日止,李某甲每月可探视婚生女四次。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李某甲每月可探视婚生女四次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确定被执行人杨某没有在身份证住址的家中,现在广州打工,但具体地址不清楚;关于婚生女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称其在广东省丰顺县入户,出生证上姓名是李某乙,入户时叫李盼盼,此后被执行人杨某将婚生女李某乙带到河南省改名为梁好,现以梁好的名字在河南省上学,但具体学校不清楚。本院经查无法确定被执行人杨某和婚生女李某乙的居住地址,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某和婚生女李某乙的具体地址。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杨某和婚生女李某乙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主张的探视权暂时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某和婚生女李某乙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海涛审 判 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陈蓝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