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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嵊州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与姜桂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姜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松良、许夏江。被执行人:姜桂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姜桂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姜桂芬已经向本院缴纳了所欠租金和腾空租房保证金,并签订了腾空租房保证书,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绍嵊执民字第1000号案件终结执行。审判员  王财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期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