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二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深圳创景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迅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创景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迅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1054号原告:深圳创景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梅园路8号802房。法定代表人:肖文宝。被告:广西南宁迅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10层5号房。法定代表人:陈续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创景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景裕公司)诉被告广西南宁迅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创景裕公司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迅拓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要求原告创景裕公司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但原告创景裕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办理公告事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创景裕公司未如期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创景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羽斯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淑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本办法所称其他诉讼费,是指:(一)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及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负担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二)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