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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付宝荣与吕金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宝荣,吕金光,徐庆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492号原告付宝荣。被告吕金光。被告徐庆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与海关路交汇处金科大厦11层。负责人:吴绍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宝荣与被告杨吕金光、徐庆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5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付宝荣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付宝荣负担。审 判 长  王良策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