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XX良与王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良,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783-2号申请执行人XX良。被执行人王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XX良与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涛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