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庭秀与鲁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庭秀,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795号申请执行人赵庭秀。被执行人鲁军。赵庭秀诉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9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庭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案款十五万元整,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由被申请执行人鲁军负担,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19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赵建民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玉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