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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邓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918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XX,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邓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