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邓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918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XX,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邓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