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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惠琴与徐国琴、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琴,徐国琴,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847号原告:王惠琴,被告:徐国琴,被告:蒋平,原告王惠琴诉被告徐国琴、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丽芩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惠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国琴、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徐国琴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1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2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各出具借条一份。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徐国琴、蒋平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1、借条三份,证明被告徐国琴、蒋平于2009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1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2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2、被告徐国琴、蒋平的婚姻关系证明,证明两被告于1999年6月28日登记结婚至今。被告徐国琴、蒋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徐国琴、蒋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经本院审��查明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徐国琴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1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2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分别于借款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另查,被告徐国琴、蒋平于1999年6月28日登记结婚,现为夫妻关系。因两被告一直拖欠借款100000不还,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被告经原告催讨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国琴与蒋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故被告蒋平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国琴立即归还原告王惠琴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蒋平对被告徐国琴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徐国琴、蒋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丽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