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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申请执行安县飞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学、赵小玲、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安县飞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学,赵小玲,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76号综合楼2-4层。组织机构代码:67140513-X。负责人:王中儒,行长。被执行人:安县飞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桑枣镇松林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56566581-9。法定代表人:蒋学。被执行人:蒋学,男性,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赵小玲,女性,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蒋洋,男性,1962年3月21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县飞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学、赵小玲、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本金50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安县飞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学、赵小玲、蒋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诉讼保全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安县飞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学、赵小玲、蒋洋所有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县飞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学、赵小玲、蒋洋银行存款500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怡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