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林锡群与陈聪仰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锡群,陈聪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林锡群,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刘泰祥,何意蓬,律师。被执行人:陈聪仰,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申请执行人林锡群与被执行人陈聪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潮湘法磷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按调解书计),以及付还案件代垫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和保全费人民币2282.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聪仰除前已被查封的位于潮州市南较西路房外,没有查询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发出腾退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搬迁并移交法院拍卖、变卖等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财产处理期间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除了被依法查封的房产外,没有查询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财产处理期间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少庭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代理审判员 廖琳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佳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