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贺进田与刘万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贺进田。被执行人刘万利。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658号原告贺进田与被告刘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9400元(含诉讼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万利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万利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贺进田再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658号原告贺进田与被告刘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