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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群龙诉李建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群龙,李建,梅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关于原告刘群龙诉被告李建、梅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888号原告刘群龙,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建,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梅海芳,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群龙诉被告李建、梅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群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群龙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群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征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