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群龙诉李建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群龙,李建,梅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关于原告刘群龙诉被告李建、梅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888号原告刘群龙,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建,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梅海芳,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群龙诉被告李建、梅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群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群龙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群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征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