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5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国渭与陈立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渭,陈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237-1号申请执行人:孙国渭,农民。委托代理人:林小映。委托代理人:劳景璟。被执行人:陈立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立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陈立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的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