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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芳与李兴民离婚后财产分割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李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张芳。被执行人李兴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离婚财产分割款项25046元及抚养费,承担执行费285元,合计2532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财产分割款1000元、抚养费600元,合计1600元,至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玉文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玉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