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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立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岳阳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童五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五华,岳阳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立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五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面湖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郑嘉强,董事长。上诉人童五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向童五华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用。现上诉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刘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沁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