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一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洽同、胡壮志等与郑冬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749号原告:胡洽同,男,194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原告:胡壮志,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郑冬来,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原告胡洽同、原告胡壮志与被告郑冬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亚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鉴于在审理该案中涉及的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胡亚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菲、人民陪审员潘素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胡 亚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岚岚(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