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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少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笪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笪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少民初字第442号原告笪某。委托代理人包小丽,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笪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笪某负担。审判员  程时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