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三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谨某某与郝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三初字第101号原告谨某某,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郝某某,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谨某某与被告郝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谨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0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晓文审 判 员 万娅飞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高贯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