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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三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谨某某与郝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三初字第101号原告谨某某,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郝某某,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谨某某与被告郝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谨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0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晓文审 判 员  万娅飞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高贯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