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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3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涂志兵运输毒品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涂志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3480号罪犯涂志兵,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文盲,原住彝良县海正乡清河村新发社,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年七月十日作出(2001)昆刑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志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以(2001)云高刑复字第345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三年九月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云高刑执字第2181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六年四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144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八年四月三十日、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涂志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涂志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涂志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得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志兵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