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秀子与邵彩虹、黄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胡秀子,曾用名胡秀琴,女,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被告:邵彩虹,女,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被告:黄宏伟,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子诉被告邵彩虹、黄宏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胡秀子负担。代审判员 贾飞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程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