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秀子与邵彩虹、黄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胡秀子,曾用名胡秀琴,女,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被告:邵彩虹,女,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被告:黄宏伟,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子诉被告邵彩虹、黄宏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胡秀子负担。代审判员  贾飞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程 诚 更多数据: